2019年2月17日 星期日

政府建議禁售電子煙


政府建議禁售電子煙

政府建議修訂《吸煙(公眾衛生)條例》,禁止任何人售賣電子煙。

草案已提交立法會,於220日進行首讀和二讀辯論。

有關修訂如獲通過,售賣電子煙會被視作違法,但吸食電子煙則不算違法(除非是在禁煙區吸食)。

有關的規定為:
任何人攜帶入境、進口、售賣、分發、宣傳推廣“另類吸煙產品”(包括:電子煙、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),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5萬元。

此外,為製造、售賣、分發的目的而管有這些產品,或將這些產品分發以作為獎品或禮物,同樣可處上述刑罰。

然而,只是過境而沒有進入香港的貨物或人士可獲豁免。

禁令將由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和海關負責執行。海關人員負責偵測和截查進口包裹、進口貨櫃和入境旅客,控煙酒督察則負責市區內的執法工作。

在法例實施的首三個月,執法人員對攜帶電子煙入境香港的旅客會採取寬容態度。旅客可在接受入境檢查之前,把攜帶進入香港的電子煙丟棄,但假如他們沒有這樣做,事後又被海關人員發現,只要他們願意合作,把這些產品交出,海關會以寬容態度處理。

全球現時約有30個司法管轄區禁止售賣電子煙,包括澳門和新加坡。

香港現時約有60萬名成年吸煙人士,而香港電子煙協會估計,當中約有34萬名是電子煙民。

專門用語

所謂的“另類吸煙產品”(alternative smoking products),指“電子煙(e-cigarettes)、“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”(heat-not-burn tobacco products, 又稱加熱煙)

傳統捲煙(conventional cigarettes)的吸食稱為smoking;但電子煙的吸食則稱為vaping,意思是將電子煙的水氣/氣霧(vapour/aerosol)吸入(inhale)和呼出(exhale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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