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用語:
“條例”與“規例”的分別:
立法機關通過法律(law),由行政機關執行,行政機關為了有效執行法律,會另外制定執行相關法律的行政法規(regulation),它是附屬法例(subsidiary legislation)的其中一種。
行政法規既是根據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制定,因此前者不得抵觸後者。
在香港,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稱為“條例”(ordinance),由行政機關訂立的行政法規稱為“規例”(regulation)。
現在說的“禁蒙面法”,它的正式名稱是《禁止蒙面規例》(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) ,是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(Emergency
Regulations Ordinance)訂立,於2019年10月5日起生效。